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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达维经注》简介

来源:杨剑   发布时间:2021-12-10 09:46:12   访问人次:2485



《拜达维经注》作者简介


      伊玛目拜达维 (القاضي ناصرالدين أبو خير عبد الله بن عمر البيضاوي),生于伊朗设拉子市南部的拜达维城。伊斯兰正统派著名学者,沙菲尔法学派教法学家,《古兰经》注释学家。因其祖父、父亲和他都曾担任法官一职,故而以“嘎堆”而著称,也有人称他为“ 嘎堆•固铎堤”(法官协会主席 - 大法官)因其曾担任过一段时期舍拉子地区的大法官之职。

      伊玛目生年不详,但据伊本·哈比说:“伊历685年伊玛目拜达维归真于‘提伯里兹’(大不里士),享年一百岁。” 那么据此倒推,伊玛目的出生年大约是伊历585年。

      关于伊玛目的卒年由于资料的不够详实确切,所以学者们存有争议和不同的观点。大多数学者如伊本·凯西尔和萨拉丁·帅弗迪等认为,伊玛目于(伊历685\公历1286年)卒于伊朗名城大不里士;历史学家塔志丁·赛布克认为伊玛目拜达维于伊历(691年\公历1292年)离世。也有人认为是伊历719年归真的。

      在弥留之际,伊玛目拜达维曾留下嘱托,将他埋葬在“提伯里兹”(大不里士)的“戈塔布·什拉子”(什拉子贤者廉士)即他的苏菲导师穆罕默德·本·穆罕默德·凯哈塔伊 محمد بن محمد الكحتائي 旁边。部分学者研究认为,导致伊玛目拜达维生卒年限不详的主要原因是他所生活的年代正是鞑靼人入侵伊斯兰世界的灾难性时期,时局动荡、战乱四起,外敌的侵略阻断了蒙古控制的地区和埃及的马穆鲁克帝国之间的信息流动,传记作家因此无法确定他的生卒年份。

      伊玛目拜达维成长在当地著名的经学世家,他的祖父和父亲都是当地著名学者。后随父亲前往设拉子求学,学有所成后,则承袭其父成为设拉子的法官。后辞去法官一职,于各处访师游学,求教于各方大家;而后前往大不里士继续深造,最终落户大不里士。在大不里士,拜达维听从其导师筛海·穆罕默德·卡合塔伊(AI-Shaikh Muhammad al-Kahta' i) 的建议,专事著书立说,直至生命终老。

      伊玛目拜达维不仅自身学养丰厚、才华横溢,同时还是一位著作等身的多产学者。他的著作涉猎伊斯兰诸多学科,如:教法学,教法原理学,教义学,经注学等。令人遗憾的是,伊玛目拜达维的传世著作大部分至今仍是手稿并尚未出版,而另一部分已遗失。穆罕默德·祖海利博士在《拜达维传记》中记载“现传世伊玛目拜达维的著作21种。” 



《拜达维经注》简介


      《拜达维经注》一书,阿拉伯语原名《أنوار التنزيل وأسرار التأويل》,汉语意译为《天启之光、注释机要》,在中国伊斯兰教经堂教育中习惯称其为《噶最》。是伊斯兰教逊尼派《古兰经》注学科中最重要的一部经典、见解注释的典范之作。同时也是后学注疏最多的经注。据相关资料记载,《拜达维经注》的注疏多达133种,而《伊斯兰阿拉伯文化遗产全典》(الفهرس الشامل للتراث العربي الإسلامي المخطوط)中记载围绕该经注撰写的相关经籍更高达330多种。

      该经注自问世起,由于其篇幅适中,观点中正,涉猎面广,表达凝练典雅,而深受穆斯林大众欢迎,倍受学界赞扬和推崇。曾在中亚经学系统内广为流行,尤其伊历七世纪前后的奥斯曼帝国时期,其统治阶层的教义体系与拜达维所遵循的艾什尔里体系较为接近。在当时以马图里迪和艾什尔里所代表的正统派学者看来,《拜达维经注》是回应穆尔太齐赖理性主义,进行正本清源的最有力的经注之一,因此,颇受帝国官方推崇和各地学者重视。这也是《拜达维经注》得以大面积普及、传播的原因之一。与此同时,在帝国传统的古典仪式 “经筵”中,(“经筵”即“欧里玛”大学者们在斋月期给奥斯曼苏丹及受他邀请的听众们专门讲授经注课程),也曾规定在这样的宫廷讲学场合只使用《天启之光》作为其素材。这一点进一步强化了这部著作在伊斯兰世界的核心地位,更使它成为帝国内经学院体系和经注学必修的标准化课本,特别是艾资哈尔和宰桐大学亦将该经注列入经注学课程的必读教材。

      众所周知,《古兰经》经注的编撰,要求编著者必须娴熟地掌握宗教学各科知识和广博的社会科学知识及相关宗教感悟,需要长期功修实践的积累。所以,大多数经注家都是在自己学术生涯晚期着手编撰经注学作品。《拜达维经注》是作者在辞去设拉子大法官一职,落居大不里士才开始进行的《古兰经注》编撰,大约在伊历650年;据此我们基本可以推论《天启之光、注释机要》是伊历七世纪后半叶成书于大不里士。

      虽然伊玛目拜达维并未在其经注前言或其它地方表述过自己在编撰《天启之光、注释机要》过程中的主要参考资料,但学者们通过深入研究发现《拜达维经注》的主要参考资料如下:

      一、宰麦赫舍里的《凯沙夫》(《启示真相揭示》)(Tafsir al-Kasshaf) ,甚至苏尤蒂在《噶最》注疏《新彦俊逸审思慎虑》(Nawāhid al-abkār wa-shawārid al-afkār)导论中如此的评述 “法官纳斯尔丁·拜达维的《天启之光、注释机密》无疑是《凯沙夫》(《启示真相揭示》)的最出色的缩略简编本。他补充发展了新内容。他回避穆尔太齐赖派的观点素材、抛弃隐秘的注释、阐明一些难解之处、并完善了需要完善的地方。”

      二、法赫鲁丁·拉齐的《拉齐古兰经注》(Mafatih al-Ghaibi)

      三、拉厄布·艾斯法哈尼的《拉吉布·艾斯法哈尼经注》(Tafsir al-Raghib al-Asfahani) 。

      正如哈吉·哈利法(卒于1067/1657)在他的的传记词典《学术科目、典籍的探索与发现》中说:“《天启之光注释机要》是《凯沙甫》的修辞注释的概略,并从拉齐(卒于604/1207年)的《幽玄之钥》中补充了哲学和教义学的素材,而其中的文字训诂素材和神秘主义解释则是从拉厄布·艾斯法哈尼(al-Raghīb al-Aṣfahānī,卒于425/1033年)的注释中提炼的;他还说,拜达维本人补充了他自己的见解。”

      因此《拜达维经注》是集《凯沙夫》的语法和修辞精华,《拉齐经注》的哲学和教法、教义及自然科学,拉厄布的辞源学以及对《古兰经》的精妙感悟于一身的主流经注。其次,《拜达维经注》是一部集两大经注模式于一体的经注。即有“以经解经”的内容,又有见解释经的内容,在保留传述性证据注解的同时亦注重理性理解,总体而论《拜达维经注》被划分在见解性经注的分类中。

      另外,因伊玛目拜达维本人遵循“沙菲尔”法学主张,故而在注释相关教法律例经文或涉及相关法学问题内容时,他倾向于倚重“沙菲尔”教法学派的观点主张,同时兼顾“哈乃非”学派和“马立克”学派的主张。部分学者们研究发现伊玛目拜达维在经注中大量引述了伊玛目艾布•哈米德安萨里的法学作品《伊玛目沙菲尔法学精要》的内容,但也许是出于精简缩略的原因,伊玛目在经注中没有说明引文出处。

      在教义学方面,伊玛目拜达维主要倚重于“艾什尔里”教义学派的主张注释相关真主属性内容的经文。

      在《古兰经》诵读学方面,伊玛目拜达维有时会提及公认的诵经家的诵读方法和非公认的一些诵读方法并加以分析解读,阐明个中的不同奥义。(部分学者经研究发现,《拜达维经注》并不仅仅按伊玛目哈福塞的读法为基础进行注释的。)

      在采用以色列传闻性注释方面,伊玛目拜达维的态度相对谨慎,极少引用。

      在采用圣训方面,伊玛目拜达维引用了很多的羸弱圣训甚至是伪圣训。在每章章尾,不加深究和甄别真伪地引述了一些传言及该章节尊贵优越的伪圣训。很多的学者就此替伊玛目拜达维做了辩解调和,如哈吉·哈利法(卒于伊1067/1657)在他的的传记词典《学术科目、典籍的探索与发现》说“至于那些拜达维在《天启之光》中复述的、揄扬古兰经的好处的羸弱圣训,这在当时是十分普遍的。”但伊玛目拜达维在采用圣训方面所出现的纰漏已然成了学者们所关注的话题。

      伊玛目拜达维《天启之光、注释机要》的编撰方法被学者们称为“妥蕾概·艾尔遮铭耶”(طريقة الأعجمية)非阿拉伯式的写作方法。即,通过使用基础学科的专业术语代替繁赘的阐述解释的过程,使文章即简明且深邃、点明要点无需深入展开。由于中国伊斯兰教经堂教育体系采用的教材大多都是这种编撰方法,中国的先贤们衍生出一种行之有效且意义深刻的讲习解析的方法 ------在“八样尔林”的基础上要求讲“衮握”或叫做“讲沃哲海”或称为问“肃瓦力”(提问),回“哲瓦卜”(回答案)。

      总之,相比而言,《拜达维经注》是经堂及学院教学的最佳教材,其语言详略得当,篇幅大小适合,知识点丰富。对《古兰经》经文的文学、修辞、前后文逻辑关系等方面的阐释精准,正是该经注的这些优势和最大特点,也使其数百年来在世界各地的经学传习中经久不衰。



《拜达维经注》与中国伊斯兰教经堂教育


      早在17世纪初期,《拜达维古兰经注》就已在中国伊斯兰经堂教育体系中流行,被作为中国经堂教育中、高阶段学习的必读教材和重要典籍,距今至少传习了三百五十多年。

      在[清]赵灿著《经学系传谱》这部专门记载明清中国内地阿訇经师事略的珍贵资料中已有相关《拜达维古兰经注》的记录,目前来说这也是关于该经注在我国内地传阅、讲习最早的资料。而《经学系传谱》成书于1714年,由此可推算《拜达维古兰经注》在我国内地的传承时间至少可确定在17世纪初。

      在《经学系传谱》第46页记载有明末清初伊斯兰经师湖北江夏(今武昌)人马铨,(明龙)经师(1596-1678年,人称马四巴巴)讲解《咯遂》即《拜达维古兰经注》的文字记录,这条资料可以说是目前关于《拜达维古兰经注》最早的记录。由此可以看出,此时的《拜达维古兰经注》已是传统经堂教育中的熟经了,是“教门经典”的代表,当教外学者咨询时,马明龙阿訇首取《噶最》作以交流。

      在《经学系传谱》第19–20页,记叙了中原经师舍蕴善(1638年-1703年)的经学教授方法;在第96页记录舍蕴善的堂弟舍景善阿訇对其兄长尊师舍蕴善的评述中都提到了“《噶遂》”即《拜达维古兰经注》。而且还提到该经属于文法难度较大的经籍之一,置于各经籍之最高阶段。

      另在清初学者刘智介廉巴巴的主要著作《天方性理》和《天方典礼》的“采辑经书目”中有“《特福西尔噶最》”即《拜达维古兰经注》的记录。而《天方性理》成书于康熙四十三年(1704) ,《天方典礼》 成书于康熙四十九年(1710) ,由此两部典籍成书时间可以推断,《拜达维古兰经注》在中国落地并对中国伊斯兰学者产生影响至少已有300年以上的历史。

      此外还有一些有关《拜达维经注》的传闻性资料:

     1) 清代著名经师甘肃河州马来迟,是学识丰富的宗教学者。青年时代即开始在清真寺教授包括《嘎最经注》(即《拜达维经注》)在内的各种经堂典籍,曾有习授《拜达维古兰经注》的经历。“艾布 ·夫图哈,是我们敬爱的导师,中国学子们求真主的恩赐,纷纷来到他的学堂,学者们凭主的恩典研习《四十段圣训》和《嘎蕞经注》。”这说明在他早期经堂学习经历中已系统掌握了《拜达维经注》,而马来迟的经堂学习经历时间为1689年至1698年间,说明17世纪时《拜达维古兰经注》已在中国内地经堂教育中使用。

     2) 明万历十年 (1582年) ,陕西人黑伯李到河南沈丘主持兴办经堂教育。黑伯李(约1536-1612年),陕西凤翔人,亦称黑李阿訇,伊斯兰经师,在经堂教育等方面颇有建树,沈丘槐店清真寺内曾存有黑伯李使用过的经典,如“阿文课本《连5本》、《澡五》、《满俩》、《白亚尼》、《伟戛耶》、《运勒尼》、《噶最》、《开俩目》等”,现散佚。就上述黑伯李使用过的经堂典籍而言,如果《噶最》在16世纪末的1582年前后就已传入我国中原地区并成为经堂教育的教材,那么比马明龙讲授《嘎最经注》的17世纪初还要早几十年时间。

      综上所述,中国伊斯兰教经堂教育历来重视《拜达维经注》,可以说从某种意义上讲,经堂教育所开设的“十三本经”都是为了把《拜达维经注》讲好、把“衮卧”讲透彻服务的。在传统经学体系中历来把那些熟练讲解《拜达维经注》的经师阿訇叫“XX噶最”,如:胡登洲巴巴第五代弟子西安杨聪阿訇被尊称为“噶最巴巴”;清末任西安洒金桥清真古寺的马德清阿訇,人称“凤翔噶最”等。甚至有部分老人更是将该经注称为“经王”。这些足以令人领略到《拜达维经注》在中国伊斯兰传统经学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拜达维经注》在中国伊斯兰教经堂教育长期传习的启示


      《拜达维古兰经注》在中国内地的经堂教育中传习了至少三百五十多年,作为中国经堂教育的重要典籍,其之所以能够在经堂教育中长期流传,是该经注内容能够适应不同的文化环境,在不同时代对教义予以符合时代的中国化解释使然。

      《拜达维经注》所遵教义学、教法学体系,相对来说较为稳定宽和,且其释经观点较为和缓、中正,这对中国经堂教育的稳定有序发展,以及伊斯兰教经堂教育中国化有积极意义。

      《拜达维经注》在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中国社会中数百年的长期传承,说明该经注所阐发的思想与中国传统文化思想相契合,这是我国内地穆斯林能够较为接受和使用《拜达维经注》的重要原因之一。考究《拜达维经注》,对当下研究丝绸之路上的文化交流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能够帮助我们认识伊斯兰教中国化的历史脉络,伊斯兰教中国化既是当今的一种文化趋势,更是伊斯兰教扎根中华文化沃土的历史事实。


作者:杨剑

单位:西安洒金桥清真古寺

本文摘自陕西省伊斯兰教协会第五届“卧尔兹”演讲比赛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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